
最近有朋友咨詢自己在拼多多上銷售的產品被起訴侵犯外觀設計專利,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和維權的合理費用2萬元。朋友很著急,自己總共才賣了幾十塊錢,但是要賠償兩萬元,自己有點接受不了,問我怎么辦。相信這類案件目前來說應當比較多,所以作了一期視頻,以一起案件為例,來教大家遇到此類案件應當如何應對。
這起案件是一起侵犯商標權的案件,在權利人商標權和專利權有效的情況下,其實這兩種案件對于銷售者來說沒有本質區(qū)別。作為銷售者的應訴思路是一致的。
首先看一下基本案情,2016年,宏聯(lián)公司取得“Pancoat”品牌在中國的獨占許可權。授權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宏聯(lián)公司授權其他公司代理該品牌業(yè)務。

2018年,無錫某公司委托他人在拼多多平臺一家店鋪購買了案涉侵權產品,并經公證處公證。在庭審中當庭拆封,經被告鞋廠確認,產品上印有“CT”文字是其公司公文簡稱。2020年5月,銷售鏈接被商家下架,2020年6月1日,銷售鏈接被尋夢公司禁售。另查明,涉案店鋪經營者為宋某。拼多多證明,涉案店鋪實際成交的銷售數量共計44,316件,銷售金額為476,984.30元。而宋某銷售的侵權產品來自于吳川市某鞋廠,雙方有往來單據和對賬記錄。
法院認為被告鞋廠生產、銷售的商品為兒童拖鞋,與宏聯(lián)公司權利商標的核定使用的“鞋”屬于相同商品,被控侵權圖案,經比對與權利商標視覺上基本一致,構成相同,侵害了權利商標專用權。宋某擅自銷售上述侵犯權利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亦構成侵權。

根據商標法相關規(guī)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法院認為,宋某提供了購買訂單、微信記錄等證據以證明其在拼多多平臺上銷售的圖案拖鞋系購自被告鞋廠,鑒于宏聯(lián)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權利商標具有一定知名度,故無法推定宋某主觀上具有明知或應知的故意??陀^上,宋某作為拼多多平臺上銷售拖鞋的個人,不應對其苛以過高的注意義務,其能夠提供相應的購買憑證以證明其購買來源,且本案涉案商品的生產商也作為被告到庭應訴,本院認為,宋某的合法來源抗辯成立,可免于賠償經濟損失的法律責任,但對于合理費用仍應承擔。
關于賠償損失部分,法院綜合考慮被控侵權行為性質、后果、經營規(guī)模,權利商標核準注冊時間,被控侵權商品銷售數量、單價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最終判決,被告鞋廠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權商品,并賠償經濟損失18萬元。拼多多店鋪的經營者宋某和鞋廠共同賠償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6,500元。

從本案中我們可以看出,作為電商平臺的店鋪經營者,一般都是從廠家進貨然后在平臺銷售,其本身并不是生產者。在這種情況下,網店的經營者是可以舉證證明其產品的合法來源的。因此在面對這種訴訟時,作為店鋪的經營者要積極應訴,證明自己產品的進貨渠道,避免消極逃避訴訟的情況,這樣可以避免承擔一部分侵權賠償。但是對知識產權人的合理維權費用仍要承擔賠償責任。
在庭審中,有些店鋪經營者是自己應訴的,由于對法律的了解不夠全面,自己在庭審中援引的法律規(guī)定錯誤。結尾,我將相關法律規(guī)定附在最后供參考。
《商標法》 第六十四條 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控侵權人以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注冊商標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該注冊商標的證據。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注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N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專利法》第七十七條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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